一、试用期陷阱
光“试”不“用”,以试用名义廉价谋取劳动力
毕业生小周各方面条件都还不错,来深圳以后找了一家公司,约定试用期3个月,但是不给签合同。在工作中各方面进展都很顺利,但是两个月后人事部通知她,说其不适合这个岗位,让她走人。虽然是试用期,就一句“不适合”就可以打发了吗?
关于“试用期”有几条规定注意下:
1、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规定,试用期的长短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;合同期不满6个月的,不设试用期;满1年不满3年的,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;满3年及3年以上,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
2、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,一些用人单位会用见习期来代替试用期,以变相延长试用期。
3、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4、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。
5、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,单独签订独立“试用期合同”是违法的。
6、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7、续签劳动合同时,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。
二、骗钱陷阱
骗了培训费就“炒”你
一名同学经职介所介绍,应聘到一家保健品公司,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,公司提出为了提高其工作业绩,公司将对所有新进人员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培训,公司将邀请某某大学知名教授来讲课,因此这笔费用(280元)将由个人承担。当该同学犹豫不决时,对方工作人员劝说:“培训后,你终生受益,这笔钱出得值得。”听这一说,该同学想通了,便交了培训费,结果讲课的并非什么知名教授,当培训结束时,公司通知他:培训不合格,你被辞退了。
那种录用前以各种名义让你掏钱的,求职者一定要三思而后行。也许他看中的是你的“财”而非“才”。
三、智力陷阱
当招聘成了剽窃你作品的幌子
北京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广告专业毕业生小刘,半年前在招聘会上看中一家广告公司。这家公司要求应聘者每人写一份不同产品的广告策划文案,包括服装、饮料、小家电等。招聘负责人表示,公司将对所有上交的作品进行比较,最终选两个人。 小刘领到的是一种功能饮料在北京市场推广的任务,并用了一周时间交了自己的策划方案,但至今招聘方都没有宣布招聘结果。
智力陷阱是说以考试为名无偿占有程序设计、广告设计、策划方案、文章翻译等。现在招聘过程中的骗取“智力”很常见。这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,性质更为恶劣。而广大求职者要具备慧眼,多加小心。